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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布《電動平衡車電池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
2017-02-06 15:22:00
關鍵詞:電動平衡車動力電池平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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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電動平衡車市場的不斷擴大,行業爆發出越來越多的質量安全事故。近日,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電動平衡車電池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由廣大電池生產企業共同編制完成,現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如果您有反饋意見,可于2017年3月1日前把相關意見反饋到以下信箱:

  zhoubo@cbea.com 周先生


  以下為《電動平衡車電池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的規范編寫。

  本標準由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提出。

  本標準由廣東省動力電池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惠州市德賽電池有限公司、深圳格林德能源有限公司、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東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飛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天勁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力神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博力威電池有限公司、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東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天貿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爾德電子有限公司、深圳華升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鉅力能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致格電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鎮澤、何龍平、梁志勇、李國敏、周少龍、謝賢蕾、雷遠兵、王公成、劉聰、葛輝明、陳光輝、劉文平、梁東建、莊宗標、黃國文、蘇金然、謝增平、王益群、王松輝、劉文杰、楊和山


  電動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組技術要求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組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型式試驗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獨輪車、電動兩輪平衡車等電動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組。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1241-2014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要求

  3、術語和定義

  3.1電動平衡車electric self-balancing scooter

  以蓄電池為動力能源,以姿態控制技術實現車體平衡,由電機驅動,可用于休閑、娛樂的健身器械,也可作為短途代步工具。

  3.2鋰離子電池lithium-ion cell

  含有鋰離子的能夠直接將化學能轉化為電能的裝置。該裝置包括電極、隔膜、電解質、容器和端子等,并被設計成可充電。以下簡稱“電池”。

  3.3鋰離子電池組 ithium-ion battery

  由任意數量的鋰離子電池組合而成且準備使用的組合體。該組合體包括適當的封裝材料、連接器,也可能含有電子控制裝置。以下簡稱“電池組”。

  3.4充電限制電壓limited charging voltage

  制造商規定的電池或電池組的額定最大充電電壓。

  3.5放電終止電壓cut-off voltage

  制造商規定的放電終止時電池或電池組的負載電壓。

  3.6額定容量rated capacity

  制造商標明的電池或電池組容量。

  3.7起火 fire

  電池或電池組中發出可見火焰。

  3.8爆炸 explosion

  電池或電池組外殼破裂,內部有固體物質從電池中拋射出來,并發出聲音。

  3.9漏液 leakage

  可見的液體電解質從電池或電池組中的漏出。

  3.10容量恢復能力 capacity recovery

  完全充電的蓄電池在一定溫度下存儲一段時間后,再完全充電,其后放電容量與初始容量之比。

  3.11符號

  C1-----1h率額定容量(Ah)。

  I1------1h率放電電流,其數值等于C1(A)。

  4、要求

  4.1樣品要求

  組成電動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組的電池應符合GB 31241-2014相關要求。

  4.2電性能試驗

  4.2.1室溫容量

  電池組按5.2.1規定進行試驗,放電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容量。

  4.2.2高溫容量

  電池組按5.2.2規定進行試驗,放電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容量。

  4.2.3低溫容量

  電池組按5.2.3規定進行試驗,放電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容量的80%。

  4.2.4倍率放電

  電池組按5.2.4規定進行試驗,放電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容量的90%。

  4.2.5高溫荷電保持與容量恢復能力

  電池組按5.2.5規定進行試驗,高溫荷電保持率應不低于額定容量的80%,容量恢復應不低于額定容量的90%。

  4.2.6循環壽命

  電池組按5.2.6規定進行試驗,循環充放電次數應不低于300次。

  4.3環境試驗

  4.3.1低氣壓

  電池組按5.3.1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3.2振動

  電池組按5.3.2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3.3沖擊

  電池組按5.3.3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3.4加熱

  電池組按5.3.4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

  4.3.5擠壓

  電池組按5.3.5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

  4.3.6跌落

  電池組按5.3.6規定進行試驗,開路電壓應不低于初始電壓的90%,電池組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3.7外殼應力

  電池組按5.3.7規定進行試驗,外殼應不發生導致內部組成暴露的物理變形。

  4.3.8海水浸泡

  電池組按5.3.8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

  4.3.9溫度循環

  電池組按5.3.9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4電安全試驗

  4.4.1過充電保護

  電池組按5.4.1規定進行試驗,電池管理系統應起作用,電池組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4.2過放電保護

  電池組按5.4.2規定進行試驗,電池管理系統應起作用,電池組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4.3短路保護

  電池組按5.4.3規定進行試驗,電池管理系統應起作用,電池組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4.4過充電

  電池組按5.4.4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

  4.4.5過放電

  電池組按5.4.5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

  4.4.6短路

  電池組按5.4.6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

  5試驗方法

  5.1試驗條件

  5.1.1環境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應在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不大于75%,大氣壓力:86kPa~106kPa的環境中進行。本標準所提到的室溫,是指25℃±2℃。

  5.1.2測量儀器、儀表要求

  a)電壓測量裝置準確度:不低于0.5級;

  b)電流測量裝置準確度:不低于0.5級;

  c)溫度測量裝置準確度:±0.5℃;

  d)時間測量裝置準確度:±0.1%。

  5.1.3電池組充電

  室溫下,電池組以0.2I1(A)放電電流放電至制造商規定的截止電壓,擱置1h后按以下方式進行充電:

  a)按企業提供的充電方法進行充電;

  b)若企業未提供充電方法,電池組以0.2I1(A)充電電流充電至充電限制電壓時轉恒壓充電,至充電電流降至0.02I1(A)時停止充電,充電后擱置1h。

  5.2電性能試驗

  5.2.1室溫容量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室溫下,以0.2I1(A)放電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電池組應符合4.2.1的要求。

  5.2.2高溫容量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在溫度為55℃±2℃的環境中靜置8h,以0.2I1(A)放電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電池組應符合4.2.2的要求。

  5.2.3低溫容量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在溫度為-10℃±2℃的環境中靜置8h,以0.2I1(A)放電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電池組應符合4.2.3的要求。

  5.2.4倍率放電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以3I1(A)的放電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電池組應符合4.2.4的要求。

  5.2.5高溫荷電保持與容量恢復能力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在55℃±2℃的環境溫度下,將電池組開路擱置7d,電池組在室溫下擱置5h后,以0.2I1(A)放電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然后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在室溫下以0.2I1(A)放電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電池組應符合4.2.5的要求。

  5.2.6循環壽命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以3I1(A)放電電流放電至制造商規定的放電截止電壓,放電后在室溫下擱置1h。循環上述步驟,至電池容量為測試初始容量的60%時,停止試驗。循環充放電次數應符合4.2.6的要求。

  5.3環境試驗

  5.3.1低氣壓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將電池組放入低氣壓箱中,調節試驗箱中氣壓為11.6kPa,溫度為室溫,靜置6h,觀察1h。電池組應符合4.3.1的要求。

  5.3.2振動

  電池組按5.1.3進行充電后,將電池組緊固在振動試驗臺上,按表1進行正弦振動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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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頻率振動參數對數掃頻循環時間軸向振動周期數

  每個方向進行12次循環,每個方向循環時間共計3h的振動,按照3個相互垂直的方向依次進行振動試驗。電池組應符合4.3.2的要求。

  5.3.3沖擊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按表2進行沖擊試驗,在6個互相垂直的方向上進行沖擊。

  電池組應符合4.3.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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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4加熱

  本試驗應在拆除電池組外保護線路后進行,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將電池組放入試驗箱中。試驗箱以(5±2)℃/min的溫升速率進行升溫,當箱內溫度達到130℃±2℃后恒溫,并持續1h。電池組應符合4.3.4的要求。

  5.3.5擠壓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采用圖1規格擠壓板進行擠壓,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試驗:

  a)擠壓方向:對樣品寬面方向進行擠壓。

  b)擠壓速度:1.5cm/s

  c)擠壓程度:變形量達到50%或擠壓力達到電池質量的1000倍或擠壓力達到100kN,以最先達到的條件為準。

  電池組應符合4.3.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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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6跌落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按1m的跌落高度自由落體跌落于混凝土地面上,共跌落三次,跌落方向為平衡車使用過程中最有可能的三個跌落方向。電池組應符合4.3.6的要求。

  5.3.7外殼應力

  模壓或注塑成形的熱塑性外殼的結構應能保證外殼材料在釋放由模壓或注塑成形所產生的內應力時,該外殼材料的任何收縮或變形均不會暴露出內部零部件。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電池組放入70℃±2℃的鼓風恒溫箱中擱置7h,然后取出樣品并恢復至室溫。電池組應符合4.3.7的要求。

  5.3.8海水浸泡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將電池組浸入3.5%NaCl溶液(質量分數,模擬常溫下的海水成分)中2h,水深應沒過電池組。電池組應符合4.3.8的要求。

  5.3.9溫度循環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放置在溫度為20℃±5℃的可控溫的箱體中進行如下步驟:

  a)將樣品放入溫度為85℃±2℃的試驗箱中保持6h;

  b)后將試驗箱溫度降為-40℃±2℃,并保持6h;溫度轉換時間不大于30min;

  c)再次將試驗箱溫度升為85℃±2℃,溫度轉換時間不大于30min;

  d)重復步驟a)-c),共循環5次。

  電池組符合4.3.9的要求。

  5.4電安全試驗

  5.4.1過充電保護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以制造商規定的最大充電電流充電,充電至電池管理系統起作用,或達到以下條件時停止試驗:

  a)電池組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的1.2倍;

  b)溫度返回至室溫或達到穩定狀態。

  電池組應符合4.4.1的要求。

  5.4.2過放電保護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以制造商規定的最大放電電流放電,放電至電池管理系統起作用,或達到以下條件時停止試驗:

  a)電池組電壓低于額定電壓的25%;

  a)溫度返回至室溫或穩定狀態。

  電池組應符合4.4.2的要求。

  5.4.3短路保護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用電阻不大于20mΩ的電阻絲短接正負極,短路時間為10min,

  電池組應符合4.4.3的要求。

  5.4.4過充電

  本試驗應在拆除電池組外保護線路后進行。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以制造商規定的最大充電電流充電1h,電池組應符合4.4.4的要求。

  5.4.5過放電

  本試驗應在拆除電池組外保護線路后進行。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以制造商規定的最大放電電流放電,直至終止電壓低于額定電壓的25%,電池組應符合4.4.5的要求。

  5.4.6短路

  本試驗應在拆除電池組外保護線路后進行。

  電池組按5.1.3方法進行充電后,用電阻不大于20mΩ的電阻絲短接正負極,短路時間為10min。

  電池組應符合4.4.6的要求。

  6型式檢驗

  6.1檢驗時機

  型式試驗一般在產品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按周期進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需做型式試驗:

  a)產品停產3個月以上又恢復生產;

  b)轉廠生產再試制定型;

  c)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

  d)產品投產前鑒定或質量監督機構提出。

  6.2抽樣方法

  試驗使用的電動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組制造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型式試驗的樣品是使用與正常生產相同的材料、設備生產并隨機抽取的,樣品數量為13。

  6.3試驗項目

  樣品的分組要求及測試順序按照表3規定執行。

  表3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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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7.1標志

  7.1.1產品標志

  a)產品名稱或型號規格;

  b)額定容量、充電限制電壓;

  c)制造商或商標;

  d)制造日期或批號、標稱電壓。

  7.1.2外包裝標志

  a)產品名稱或型號規格;

  b)制造商名稱;

  c)產品標準號,出廠日期;

  d)警示說明或警示標志、廠址和聯系電話;

  e)安全儲運圖示標志。

  7.2包裝

  a)包裝應牢固,應有防摔,防潮措施;

  b)包裝應有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保修卡、附件清單相關文件。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產品保修卡可以印刷在同一份手冊或紙張中;合格證可作為單獨文件,也可以將檢驗合格信息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外包裝上。

  7.3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碰撞,拋摔,并有防曬,防雨措施。

  7.4儲存

  產品應儲存在通風,干燥的倉庫內,不易與腐蝕性,易燃物質一起儲存。

  


稿件來源: 廣東省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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