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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10-23 17:50:00

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保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21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建設,為其個人使用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用車站場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交通樞紐、商務樓宇、超市賣場、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景區景點、加油加氣站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內,為公眾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

第三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本辦法所涉標準中如有新標準規定的,從其新標準及規定。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面向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公平開放。

第六條  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實行項目備案制,由區縣(自治縣,含萬盛經開區,下同)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具體流程和要求按照《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渝府發〔2017〕31號)執行。

其中,個人建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各單位在本單位既有停車位建設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可不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其他手續應按《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關于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事項。

第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DBJ50/T—238—2016)等相關標準的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九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按照有關規定到供電公司辦理用電報裝手續,不得私拉電線、違規用電等。其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按照《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等有關規定,由個人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企業向所在區域供電營業廳提出用電報裝申請。

第十條  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所有權人應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DBJ50/T—238—2016)等相關標準,開展竣工驗收,重點驗收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等。其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的驗收可由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企業、施工單位會同小區物業完成。

充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所有權人應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

第十二條  為確保充電安全,用戶應使用合格的充電基礎設施對電動汽車進行充電。充電基礎設施用戶應當按照充電基礎設施的操作規定,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  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電基礎設施使用過程中侵害第三者權益。電動汽車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也可與小區物業簽訂服務協議,由小區物業協助管理、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  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行管理規范》(NB/T—33019—2015)等法規和標準,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及時發現并處理設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代為運營,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

(二)遵循國家及本市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

(三)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對充電基礎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改造。

(四)有自有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并對充電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國家認可電工證的不少于4人),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

(六)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第十六條  公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2015)等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

第十七條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的明顯位置應標注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十八條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充電等運行數據應接入市級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市級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

第十九條  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業務的企業必須為自身經營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設備生產(制造)廠商或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個人用戶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采用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符合國家及本市建設管理規定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主體可按資金補助的相關規定申報補貼。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其建設、運營等相關管理參照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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