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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關于公司及公司股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2017-08-24 0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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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 600884 證券簡稱:杉杉股份 公告編號: 2017-061
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公司股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
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杉杉股份”) 及公司間接控股股
東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杉控股”) 于 8 月 22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以下簡稱“寧波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寧波杉杉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7]19 號)和《 關于對杉杉控股有限
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7]20 號)。具體內容如下:
一、 寧波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
施的決定》( [2017]19 號)
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 等相關規定,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5 日起對
你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檢查, 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 你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自籌資金時, 其中 6,050.79 萬元
的置換資金系公司董事會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審議通過非公開發行預案前發生的
投資;其中 6,224.56 萬元的置換資金系部分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成為募投
項目實施主體前發生的投資。在募集資金使用用途方面,截至 2017 年 5 月底,
你公司“年產 35000 噸鋰離子動力電池材料項目”實際用于土建投資的募集資金
金額為 13,211.03 萬元,與公司方案披露的“杉杉股份負責項目的廠房土建,擬投
入 9250 萬元”的內容不符。上述事項違反了《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
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第五條相關規定。
2、 你公司對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告的服裝業務與融資租賃業務分拆上
市事項、 2016 年 8 月 19 日停牌涉及的 Pampa Calichera 股權收購事項、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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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3 日公告的寧波尤利卡太陽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90.035%股權收購事項,
均未制作和報送重大事項備忘錄。 違反了《 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
記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相關規定。
根據《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 第二十一條和《 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
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十五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
改正的監管措施, 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決定后 30 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
升規范意識,強化募集資金管理,并將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資金歸還到募集資金專
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與訴訟期間, 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
行。
公司將根據寧波證監局的要求進行整改,盡快形成整改報告,并根據相關規
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將進一步提升規范意識,強化募集資金管理,并
將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資金歸還到募集資金專戶;同時, 嚴格按照《 關于上市公司
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 的相關要求, 就公司收購、重大資產
重組、發行證券、合并、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除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
知情人檔案外, 制作和報送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二、 寧波證監局下發的《 關于對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
的決定》( [2017]20 號)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根據《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 等相關規定,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5 日起對
杉杉股份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檢查, 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 你公司提供給杉杉股份的關聯方名單不完整、不準確。你公司控制的寧
波艾繽股權投資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 通過寧波市鄞州鴻發實業有限公司投資
并委派董事的君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系杉杉股份關聯方, 但你公司
提供給杉杉股份的關聯方清單中未包含上述公司。該行為違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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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
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
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相關規定。
2、 你公司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圍外控制多家開展股權投資或產業投資的公司,
如寧波星通創富股權投資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 的經營范圍為股權投資、股權投
資管理、 股權投資咨詢,寧波梅山港保稅區杉巖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
圍為股權投資管理及其相關咨詢服務,和杉杉股份子公司寧波杉杉創業投資有限
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圍外你公司所投資的杉杉恒盛融資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范圍為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等,與杉杉股份子公
司富銀融資租賃(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上述事項違反了你
公司出具的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相關內容。
根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五十九條和《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
第六條規定,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
日起 30 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方案,并提升合規意識,避免同業競爭,做好
關聯方關系的識別和管理,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與訴訟期間, 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
行。
公司間接控股股東杉杉控股將根據寧波證監局的要求進行整改,盡快形成整
改方案,并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杉杉控股將提升合規意識, 避
免同業競爭,做好關聯方關系的識別和管理, 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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