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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齊鋰業:融資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07-17 01:18:14
天齊鋰業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管理制度 (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天齊鋰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融資行為, 加強融資管理和財務監控,提高資金的調控和使用水平,降低融資成本,有效防范財務風險,維護公司整體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分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參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稱“融資”包括權益性融資與債務性融資。權益性融資 是通過擴大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如非公開發行股票、配股等方式融入資金。債務性融資是指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入資金。 第四條 融資活動應符合公司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公司融資應遵循以下原 則: (一) 總體上以滿足企業資金需要為宜,但要遵從公司的統籌安排,合理規劃; (二)充分利用各級政府及行業優惠政策,積極爭取低成本融資,如無償資助、無息或貼息貸款等; (三) 兼顧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 (四) 權衡資本結構(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比重)對公司穩定性、再融資或資本運作可能帶來的影響; (五) 慎重考慮公司的償債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償債而陷入困境。; (六)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 第五條 融資活動內部控制目標在于: (一) 保證融資活動在發生前必須得到適當的審核; (二) 保證融資業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三) 保證利息和股利的正確計提和及時支付; (四) 保證股東權益被合理地確認。 第二章 申請及審批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和財務部作為融資事項的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公 司的融資申請,并對該事項進行初步審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條、第九條以及第十條的規定提請履行審批程序。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和財務部主要職責包括: (一) 完善公司融資管理制度,控制融資風險; (二) 負責公司融資結構分析,擬定公司年度及中長期融資方案; (三) 負責對公司的融資方案進行財務評價及效益評估; (四) 負責公司融資活動的策劃、論證與監管,審核公司的重要融資活動,提出專業意見,并對公司的融資活動進行跟蹤管理; (五) 負責公司融資管理(包括權益性融資和債務性融資),負責資金籌劃、信貸管理及募集資金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司申請債務性融資時,應由財務部向董事會辦公室提交申請報告, 并同時抄送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申請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擬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名稱; (二) 擬融資的理由、金額及期限; (三) 融資獲得資金的用途; (四) 融資的抵押、擔保條件; (五) 其他相關內容。 申請技改、固定資產投資、企業并購等融資應當提交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八條 公司的權益性融資方案由董事會辦公室、財務部等部門組成的專項 工作小組擬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有權機構核準后實施。 公司擬訂的權益性融資方案,應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明確籌資規模、籌資用途、籌資結構、籌資方式。融資方案中應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未來效益、潛在投資風險和具體應對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說明。 在境外籌集資金的,還應當考慮籌資所在地的政治、法律、匯率、利率、環保、信息安全等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因素。 第九條 公司進行權益性融資時,應聘請符合相關要求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 咨詢、審計、法律、資產評估等專業方面的工作。 第十條 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分公司的債務性融資由公司財務部統一籌劃和 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核算融資活動。財務部根據公司整體的資金需求進行融資規劃和方案制訂,并提出符合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申請報告,并按照如下審批權限進行審核批準程序: (一)總經理辦公會行使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10%的新增融資決定權。 (二)公司在最近十二個月內累計融資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超過10%(含10%)且不超過50%的新增融資,報董事會審批。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個月內累計融資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含50%)時的新增融資,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 公司在進行融資時所涉及的擔保業務僅限于公司所屬企業之間發 生的擔保行為,該擔保行為遵照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執行。 公司在融資事項中涉及關聯交易的,遵照公司《關聯交易決策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質押方式融資,應當對抵押物資進行登記。 業務終結后,應當對抵押或質押資產進行清理、結算、收繳,及時注銷有關擔保內容。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可以聘請外部財務或法律等專業 機構針對該等融資事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依據。 第三章 實施及執行 第十四條 債務性融資活動應遵守金融機構借款的規定,接受金融機構的監 督;應正確計算應付利息,按期預提和支付利息;應按時償還債務,遵守信貸紀律和結算紀律。 第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當結合償債能力、資金結構等,保持足夠的現金 流量,確保及時、足額償還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等。公司財 務部預計到期不能歸還債務的,應及時了解原因,并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應急方案。融資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公司財務部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并說明原因及還款期限。 第十六條 公司所融資金應按批準的用途、范圍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 權益性融資募集資金應按照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進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公司財務部應當實時監控使用募集而來的資金。 第十七條 參與公司融資事項的任何部門和責任人,均有責任及時將融資的 情況向公司董事會秘書進行通報,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應按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融資情況和融 資資金運用狀況。公司財務部應對其融資活動進行跟蹤檢查,幫助解決各種實際問題,協調各方面的關系。 第十九條 融資業務的職務分離: (一) 融資計劃的編制人與審批人分離; (二) 保管和辦理債券或股票的人員與負責相關會計記錄的人員分離; (三) 負責利息或股利的計算及會計核算的人員與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員分離。 第二十條 公司訂立的融資合同應在簽署之日起2日內報送公司財務部和董 事會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公司內審部門對融資活動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審計,并對以下方 面進行評價: (一) 融資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二) 融資業務授權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 融資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 融資活動有關的批準文件、合同、契約、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簽署和保管情況; (五) 融資業務核算情況; (六) 融資使用情況和歸還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融資活動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要 求相關部門及時予以改進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內審部門的審計結果及后續整改跟蹤評價報告應及時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計與風險委員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修改時亦同。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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