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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1:寶泰隆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資料
發布時間:2020-09-05 01:27:26
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會議資料 (601011) 二 O 二 O 年九月九日 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日程 一、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0年9月9日(星期三)14:30 二、網絡投票系統及投票時間: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網絡投票起止時間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9日,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三、現場會議召開地點: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新興區寶泰隆路16號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樓會議室 四、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五、會議主持人:董事長焦云先生 六、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 七、與會人員 (一)截止2020年9月3日(星期四)交易收市后在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東 (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聘請的律師 (四)公司董事會邀請的其他人員 八、會議議程 (一)參加現場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到會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簽到登記 (二)14:30現場會議正式開始,董事會秘書報告股東現場到會情況 (三)會議主持人宣布股東大會開始,宣讀議案 (四)介紹現場出席情況,會議登記終止,宣布到會的有表決權股份數 (五)股東發言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回答提問 (六)宣布記票人、監票人名單 (七)現場會議表決 (八)統計表決結果,宣布現場表決結果 (九)網絡投票結束后統計最后表決結果 (十)見證律師宣讀法律意見書 (十一)宣讀會議決議,出席會議的董事等簽署會議記錄、決議 (十二)主持人宣布會議閉幕 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須知 為確保公司本次會議的順利召開,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大會須知如下,望出席股東大會的全體人員遵守執行: 一、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應當認真履行其法定義務,不得侵犯其他股東權益; 二、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依法享有發言權、表決權等權利。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應認真履行其法定權利和義務,不得侵犯其它股東的權益,不得擾亂大會的正常秩序; 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應在辦理會議登記手續時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東賬戶卡、加蓋法人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股東)、授權委托書(股東代理人)、持股憑證等文件; 四、出席大會的股東依法享有發言權、咨詢權、表決權等各項權利,但需由公司統一安排發言和解答; 五、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股東事先準備發言的,應當先在證券部登記;股東臨時要求發言或提問的,需先向會議主持人提出口頭申請,經同意后方可發言或提問; 六、為確保大會正常進行,每位股東發言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次,每次發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分鐘,在股東大會進入表決程序時,股東不得再進行發言或提問; 七、為保證會議的嚴肅性和正常秩序,切實維護與會股東(或股東代理人)的合法權益,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以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外,公司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進入會場; 八、為保持會場秩序,在會場內請勿大聲喧嘩,對干擾會議正常秩序、尋釁滋事和侵犯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會議期間請關閉手機或將其調至振動狀態。 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 O 二 O 年九月九日 議案一: 關于修訂《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議案 各位股東: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于 2019 年底進行了修訂,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董事會根據新《證券法》修訂的內容,對《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原《制度》中第二十三條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總裁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裁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 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修改為第二十三條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 押、***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蛘邚氖玛P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總裁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裁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 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制度》中第二十三條后增加第二十四條 公司發生可能對公 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 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 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轉讓、報廢; (四)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 20%; (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 10%; (七)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 10%的重大損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原《制度》中第二十四條變更為第二十五條,并以此類推至第七十條變更為第七十一條 原《制度》中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公司證券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現修改為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公司證券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及進展情況,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該議案已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具體詳見公司披露的臨 2020-052 號公告,修訂后的《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 以上議案,請各位股東審議。 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 O 二 O 年九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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