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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0-06-06 01:25:17
1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證公監函〔2019〕0047 號 關于對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 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證券簡稱:寶泰隆,A 股證券 代碼:601011; 王維舟,時任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2018 年 7 月 30 日,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簡稱公司)控股孫公司雙鴨山龍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龍煤天泰公司)因項目承包合同糾紛事項被賽鼎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賽鼎公司)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決龍煤天泰公司支付合同 款、逾期利息等合計 6.25 億元。2018 年 10 月 31 日,龍煤天泰公司 在法院出具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等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回證上簽 字。2019 年 1 月 18 日,龍煤天泰公司就賽鼎公司繼續履行合同、賠 償延誤工期費用等事宜提起反訴。目前案件尚未判決,上述訴訟涉 案總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為 10.97%,但公司直至 2019 年 3 月 2 日才就該訴訟及反訴等事項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不及 時。 訴訟事項是投資者關注的重要信息。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影響 2 較大,且涉訴金額達到披露標準。公司應當在控股孫公司知悉被起 訴時即披露相關公告,并及時披露包括反訴在內的訴訟進展。但公 司未就上述事項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損害了投資者知情權。上 述事項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 市規則》)第 2.1 條、第 2.3 條、第 11.1.1 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董 事會秘書王維舟作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負責人,未勤勉盡責, 對公司的違規行為承擔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第 3.1.4 條、第 3.2.2 條的規定以及在《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 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1 條和《上 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做 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王維舟予 以監管關注。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 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 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 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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